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全科医生培养和注册,充实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推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员县聘乡用、村医乡聘村用;保障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合理待遇,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乡村医生职称评聘予以政策倾斜,推行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职称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