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对乡村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予以倾斜,推动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深化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改革,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任教,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培养培训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