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支撑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技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和改善农技人才待遇,鼓励和支持农技人员接受学历提升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进基层农技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的农技推广员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职称政策倾斜,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