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使用和管理机制,拓宽农业农村工作干部来源渠道,落实关爱激励政策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担当实干,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
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医村教、退休公职人员中选拔村干部。分类分级开展乡村干部培训,支持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活力和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确保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收入高于县直机关同职级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保障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