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引导村民按照村寨规划建房,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是否符合规划选址、乡村风貌、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外立面装修风格等要求进行审查和监督,并负责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巡查制度,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房进度等实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