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进农业商品化市场化,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率,增强产业竞争力;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本地实际的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等特色优势产业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发展,推进乡村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特色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