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村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监督检查评估机制,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执行。乡村振兴有关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