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字乡村建设的要求,遵照实用、节俭、符合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和社会治理要求的原则,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数字乡村标准化建设和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光纤网络、移动通信网络、数字电视和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农业农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