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婚丧节庆场地、公益性墓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可以给予经费支持。鼓励跨行政村统筹规划乡村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寨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简易审批。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寨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