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分类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指南,编制技术导则,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标准体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完善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农村住房设计的指导。

立足村寨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禁止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寨。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挖山填湖、破坏水系、采伐古树名木。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