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七条有效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并将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时,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与其相关的主席团会议,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