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省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