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