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议举行之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