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等,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大会要求请假。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