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大江沿岸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慢行绿道、文体旅游等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毁坏林木、林地;

(三)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

(四)擅自采伐林木、毁林开垦;

(五)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