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锦江干流大江沿岸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大江沿岸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慢行绿道、文体旅游等公共设施;(二)开山、采石毁坏林木、林地;(三)新建、扩建坟墓或者新立墓碑;(四)擅自采伐林木、毁林开垦;(五)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大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