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大江沿岸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实现污水入管、垃圾收运全覆盖。

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