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体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开山、采石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侵害,没收移植的大树,并处以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