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大江河道的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占用河道、破坏河道景观、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对不符合生态流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未达到规定流量的,责令限期关停,并依法给予补偿。
大江现有运行水电站应当按照不得低于近五年平均流量的20%泄放生态流量;当水电站取水口处来水流量小于或者等于前述规定的生态流量时,来水流量应当全部泄放。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