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原则。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百色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万峰湖生态保护与发展要求编制水资源及其生态、大气、土壤、生物多样性、森林资源、碳排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生态环境指标体系。持续保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总体水质、森林覆盖率稳定向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应当协同百色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联合定期对生态环境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