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万峰湖保护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万峰湖干流、支流协同保护和治理,健全落实河湖长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励制度、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等,加强万峰湖区域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履行万峰湖保护与发展职责。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和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万峰湖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