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干流、支流重点村寨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废弃物排放。其他村寨的垃圾、生活污水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处理,维持生态环境自净能力。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