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干流、支流重点村寨建设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控制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废弃物排放。其他村寨的垃圾、生活污水采用生态、低能耗、资源化的处理,维持生态环境自净能力。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