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万峰湖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万峰湖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漂浮物、污染物和影响水环境的水生植物打捞清理责任机制。万峰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其生产经营范围内打捞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责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