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在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区域协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