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劝阻破坏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