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赫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景区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