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函件、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