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交接受指派或者安排的函件、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