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凭执业证书、委托协议、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