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因其他紧急情况,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