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