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