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有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