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指定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请求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本省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接受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