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下位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应当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规划内容、查询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