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土地管理数据资源,建立相关数据库,落实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支撑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不动产登记、执法监督等事项的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管理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