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