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擅自批准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使用土地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或者进行土地征收的;

(四)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规则核发规划许可的;

(五)违法减免耕地占用税、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复垦费、闲置费等土地税费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没有采取制止和查处措施的;

(七)对农村村民合法宅基地需求或者户有所居用地需求保障不力,问题突出的;

(八)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土地管理网格化监管工作的;

(九)未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开展宅基地审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