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