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活动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