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手段加强土地用途的监测,会同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形式开展协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