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督察中发现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决策不力的,可以下达督察意见书,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