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