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将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转变为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复垦为农用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