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用地调查、土地评估、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出让、出租等基本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