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余下部分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依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相应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