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