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约定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控制性指标,以及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和违约责任。属于工业用地的,还应当明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能耗、环境等指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