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复垦专项方案并实施,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
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地复垦费的缴纳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