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优质耕地集中连片,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农用地结构,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优先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