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