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项目并组织实施。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新增加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增耕地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确保新增耕地长期稳定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